(2012)杭萧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肖某、吕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4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贵州省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吕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8日晚,被告人肖某、吕某结伙,经事先预谋,携带水果刀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赵家湾村13组转益线路段物色对象预备实施抢劫,后被巡逻人员当场查获而未果。被告人肖某、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预备抢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金火、赵颖丰、谢成军、肖永、陆玉花、敖波明的证言,证人叶浩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录像光盘4张,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吕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水果刀物色对象,欲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寻找抢劫对象,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