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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巩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巩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巩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平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