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巩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巩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巩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平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