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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恩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恩林,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人马恩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XX飞,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恩林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恩林及其辩护人XX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恩林向他人购买了21张虚假的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以强某的名义先后向南陵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款21次,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4912.7元。2011年10月17日马恩林又一次使用虚假的医疗费票据欲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款时,被南陵县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2011年12月30日南陵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马恩林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另查明,马恩林诈骗所得部分赃款用于为其干女儿强某支付治疗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马恩林归案后称所骗赃款全部用于为强某治病,未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恩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马恩林的供述;2.证人强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恩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相关虚假医疗费票据、文件清单、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恩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虚假的医疗费票���骗取合作医疗基金人民币20491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恩林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南京前往南陵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恩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 明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