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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陈献海、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文辉,陈献海,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辉。被执行人陈献海。被执行人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献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辉与被执行人陈献海、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海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1002室房产本院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陈献海、温州市亿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文辉借款人民币9068000元及违约金并已结算的利息3100000元。如申请执行人王文辉发现二被执行人尚有除上述拍卖的房产外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