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3)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他人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光审 判 员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