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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与支全金、安徽省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支全金,安徽省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负责人:汪宏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敏被告:支全金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应臣,经理。被告:安徽省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明,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诉被告支全金、安徽省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以被告支全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撤回对被告支全金、安徽省霍邱县杨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