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吝与蔡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吝;蔡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吝,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待业,现住陆丰市。被告蔡阳,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陆丰市。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吝诉被告蔡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温建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1.要求抚养女孩蔡惜银,女孩蔡淑慧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两孩子的抚养费;2.要求被告给付其经济帮助4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请求:1、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自愿承担两孩子的抚养费;2.同意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3.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吝与被告蔡阳于1998年农历11月相识、恋爱,××××年××月以农村风俗形式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无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已生育:女孩蔡惜银,2002年5月19日出生;女孩蔡淑慧,2003年4月14日出生。上述两小孩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于双方同居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同居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8年农历7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并连续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女孩蔡惜银、蔡淑慧由被告蔡阳抚养,并由被告承担两孩子的抚养费,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二、被告蔡阳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吝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30000元。三、各人经手之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四、各人之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温建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