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白俊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王春玲,女,1976年5月18日生,满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哈什村卫生室医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哈什村二组。被告:白俊民,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诉被告白俊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王春玲承担。审 判 员 安 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