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王国均与朱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均;朱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 × × × 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43号 原告王国均,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朱西安,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均与被告朱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国均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