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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王国均与朱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均;朱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 × × × 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43号 原告王国均,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朱西安,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均与被告朱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国均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