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苏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柱,苏艳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玉柱,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四区7排195号,身份证号130221197005087314。委托代理人杜新,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三益庄村中街43号,身份证号130205197210131812。被告苏艳杰,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罗各庄村东北街104号,身份证号13020519690514271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与被告苏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2日,原告王玉柱以其与被告苏艳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王玉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解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