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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增普,韩卓与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普,韩卓,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韩增普,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韩卓,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增普,韩卓与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鹏主动履行了(0211)蓝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增普、韩卓已领取了案件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