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增普,韩卓与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普,韩卓,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韩增普,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韩卓,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增普,韩卓与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鹏主动履行了(0211)蓝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增普、韩卓已领取了案件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