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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罗远忠与李孟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远忠;李孟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合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罗远忠,男,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告:李孟政,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六路163号202户。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湖南路旁金星花园C区10号。 负责人:陈培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忠与被告李孟政、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远忠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远忠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远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罗远忠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张宗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