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央儿与高杰、宁波浩展车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央儿,高杰,宁波浩展车业有限公司,孙鸽飞,袁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93号原告:胡央儿,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泰都市。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德,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浩展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孙鸽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鸽飞,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被告:袁国辉,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央儿诉被告高杰、宁波浩展车业有限公司、孙鸽飞、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金飞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央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央儿撤诉。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胡央儿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