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玉林与高德富、第三人杜发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林,高德富,杜发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69-1号原告:赵玉林,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高德富,男,住安徽省肥西县。第三人:杜发平,男,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林诉被告高德富、第三人杜发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德富和第三人杜发平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要求原告未能向本院补充材料或向本院申请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