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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贾某英与李某梅货款拖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英,李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206号申请人贾某英,女,生于1959年1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梅,女,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原告贾某英与被告李某梅货款拖欠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09)岐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某梅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贾某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梅未自觉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梅银行存款,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贾某英,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岐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