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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王某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82号申��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申请执行人王某戊。被执行人王某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