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王某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82号申��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申请执行人王某戊。被执行人王某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