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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赖盛涛与王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盛涛,王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赖盛涛。委托代理人卯静。被告王娟。委托代理人房智明、阚振华师。原告赖盛涛诉被告王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盛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赖盛涛负担。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应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