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玉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温州商会工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玉;西安市温州商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莲执裁字第00525号 申请执行人雷玉,女。 被执行人西安市温州商会。 法定代表人曹宗乐。 申请执行人雷玉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温州商会工伤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0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玉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4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514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雷玉出具收据并表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065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