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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甲、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84-1号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某甲所有的桂A×××××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某甲所有的桂A×××××汽车一辆。二、冻结原告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