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某、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原告涂某某,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涂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