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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某、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原告涂某某,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涂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