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23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岑群与周学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群,周学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82-2号申请执行人:岑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许家南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被执行人:周学冲,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7号岑群诉周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学冲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学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岑群执行款14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岑群于2012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