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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志凯、张志成等与郭志军、陈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凯,张志成,张茂基,桂春香,张志燕,郭志军,陈成,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凯,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邮政局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茂基,男,193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桂春香,女,192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志燕,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志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现服刑。被执行人: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吕永盛,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凯、张志成、张志燕、张茂基、桂春香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交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