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志凯、张志成等与郭志军、陈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凯,张志成,张茂基,桂春香,张志燕,郭志军,陈成,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凯,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邮政局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茂基,男,193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桂春香,女,192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志燕,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志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现服刑。被执行人: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吕永盛,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凯、张志成、张志燕、张茂基、桂春香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交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