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汪旭东、汪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汪旭东;汪敏霞;程国平;吴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旭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敏霞。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汪周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敬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汪旭东、汪敏霞因与被上诉人程国平、吴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1)屯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旭东、汪敏霞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旭东、汪敏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旭东、汪敏霞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汪旭东、汪敏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妹妹代理审判员 刘国栋代理审判员 鲍武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