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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黄瀚毅与许小燕、南京爱果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小燕;黄瀚毅;南京爱果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982号原告许小燕,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原告黄瀚毅,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被告南京爱果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果服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上峰片区双阜西路。被告刘玉兰,女,汉族,1955年1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燕、原告黄瀚毅与被告爱果服公司、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玉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或者由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单独对担保人提起的诉讼,才可以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两原告向担保人刘玉兰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江宁区人民法院已对刘玉兰、爱果服公司、案外人丁某某之间的《合作协议》、《还款协议书》等进行了审理,为了便于法院审理,并保证法律的同一性,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刘玉兰在还款协议中,为原告爱果服公司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两原告可选择诉讼。现两原告主张被告爱果服公司、被告刘玉兰承担还款责任,以被告刘玉兰住所地确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被告刘玉兰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玉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