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媛媛、胡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汪媛媛,胡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58号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南端唐都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兴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田,男。被告:汪媛媛,无业。被告:胡屿,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志英,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媛媛、胡屿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