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被告:赵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委托代理人:栗某某,男,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