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