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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艳鸽与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艳鸽;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鸽,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鸽与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2)121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艳鸽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31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王艳鸽办理了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31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未劳仲案字(2012)121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