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法定代表人邵时弼,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朝贵,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长林**。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v>法定代表人王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