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荣仁与孙威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仁,孙威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马荣仁,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威科,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仁诉被告孙威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荣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