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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学平、张玉乐、章加平、周美建、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姚学平,张玉乐,章加平,周美建,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商北新村1栋30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学平,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玉乐,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加平,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美建,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君友,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北京,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学平、张玉乐、章加平、周美建、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学平、张玉乐、章加平、周美建、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学平、张玉乐、章加平、周美建、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