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