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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林博、原告徐耀华、原告董秀芳与被告王秀珍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博,徐耀华,董秀芳,王海珍,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徐林博,男,汉族。原告徐耀华,男,汉族。原告董秀芳,女,汉族。被告王海珍,男,汉族。系鲁C112**/鲁C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箱式半挂车驾驶人。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系鲁C112**/鲁CG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式半挂车所有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218号。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11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现金人民币50000元,原告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11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