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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45元。审 判 长 冯 月代理审判员 闫 劼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