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商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创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再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佳创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创电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立上裁字第21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该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期间,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佳创电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佳兆电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