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乾学与慈溪市风驰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乾学,慈溪市风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19号原告:余乾学,男,汉族,1949年12月1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风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下新塘新塘横路22弄29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乾学诉被告慈溪市风驰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乾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