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波;张文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波,住重庆市璧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超,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波与被上诉人张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2)璧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波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上诉人徐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蔺 莉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