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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纪田与被上诉人熊敦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邹纪田;熊敦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纪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敦尹上诉人邹纪田因与被上诉人熊敦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纪田、被上诉人熊敦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995年8月14日,被告邹纪田向原告熊敦尹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因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未果。原审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邹纪田偿还原告熊敦尹借款本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邹纪田承担。宣判后,邹纪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自己于1995年8月4日向熊敦尹借款20000元,口头协议每月付给利息200元,时间一年。以后我每年都结息,直到2000年冬季,熊敦尹称自己的家里出事了,把欠条毁了让我又给他出具了一张20000元欠条,以后结息就乱套了。到2008年3月17日,连本加息滚利29000元。而这张29000元的欠条是1995年8月4日那个20000元的欠条转下来的,到了2009年7月2日欠款已全部还清。一审法院认定我长期外出务工未归也与事实不符。我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熊敦尹都知道。法院却缺席判决是不正确的,不公正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熊敦尹口头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借我两笔钱,一笔是2万元,另一笔是1万7千元,1万7千元那笔连本带息已还清,2万元这笔一直未还。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应偿还欠款。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邹纪田在1995年8月14日向被上诉人熊敦尹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称此2万元借条已转入2008年3月17日金额为2万9千元的借款条之中,且已还清的理由,因在二审中仍未举证证明该两笔借款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事实。本院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邹纪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买 戈 良审判员 连 振 华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洋(兼)—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