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莲清与深圳市雪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华腾方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清,深圳市雪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华腾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24号原告张莲清,女,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雪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伦科技园11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116993-9。法定代表人邬世客。被告深圳市天华腾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文苑路西丽工业区5栋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5386446-6。法定代表人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清诉被告深圳市雪芙妮化妆品���限公司、深圳市天华腾方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清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雅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