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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汝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榄塘四屯***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30日18时,被告人陈汝军在其家铺儿路口以450元低价向吕XX(另案处理)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黑色猎豹牌电动车自用。经查,该车是许春梅于2012年6月30日16时许在平南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被罗XX(另案处理)、郭XX(另案处理)盗窃后叫吕XX销赃的电动车。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日将被告人陈汝军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到该被盗的摩托车,于破案后发还给许春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春梅、罗XX、郭XX、吕XX、吴X玲的证言、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军明知是无合法来历和凭证的车辆而予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汝军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汝军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