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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素兰与刘力敏、马芳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素兰;刘力敏;马芳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桃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兰。 被执行人刘力敏。 被执行人马芳荣。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0月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芳荣名下的肇事车冀D×××××号时风三轮汽车进行评估、拍卖,由于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肇事车辆作价9350元抵偿相应的赔偿款。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1676.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15元(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为被执行人方垫付的肇事车辆违章罚款400元、诉讼费3777元、评估费320元、两次拍卖公告费600元,及本案执行费689元,共计53277.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力敏、马芳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277.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