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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与于秀芳、吴绍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于秀芳,吴绍海,陈吉刚,栾鸣雪,栾欠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地址即墨市龙泉镇驻地。被执行人于秀芳,农民。被执行人吴绍海。被执行人陈吉刚。被执行人栾鸣雪。被执行人栾欠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商初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