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与于秀芳、吴绍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于秀芳,吴绍海,陈吉刚,栾鸣雪,栾欠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泉分理处,地址即墨市龙泉镇驻地。被执行人于秀芳,农民。被执行人吴绍海。被执行人陈吉刚。被执行人栾鸣雪。被执行人栾欠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商初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