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敏与张世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山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程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