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恒岗保证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丁恒岗
案由
担保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恒岗,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恒岗保证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262.84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丁恒岗名下银行、房产信息均无线索,因被执行人丁恒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7月10日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6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恒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