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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连与被告蒋向东、徐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陈连。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向东。被告:徐颖。原告陈连与被告蒋向东、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的委托代理人高登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向东、徐颖经本院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连诉称:被告蒋向东因经营需要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计102000元,口头约定随要随还。但当原告追要时,被告总是搪塞。被告徐颖与被告蒋向东系夫妻关系,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蒋向东、徐颖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息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向东、徐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向东于2011年7月28日、11月16日和12月17日向原告陈连分别出具借款金额为22000元、30000元和5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4倍。借款人:蒋向东,2011.7.28.”;“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蒋向东,2011.11.16.”;“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的肆倍计算。借款人:蒋向东,2011.12.17.320925196905241414”。2012年3月22日,原告陈连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连与被告蒋向东之间的借贷事实有被告蒋向东向原告陈连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蒋向东未能及时还款,原告陈连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颖与被告蒋向东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向东、徐颖应偿还原告陈连借款102000元,并应承担其中72000元从201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蒋向东、徐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帐号:4001010402278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审 判 长  邵锦浩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