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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翰卿与安全山、保定市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翰卿,安全山,保定市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赵翰卿。被告安全山。被告保定市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翰卿与被告安全山、保定市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翰卿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翰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翰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翰卿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