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昭雲与牛洪涛、西安西变中特电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昭雲,牛洪涛,西安西变中特电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87号原告杨昭雲,女,1985年8月21出生,汉族。被告牛洪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创新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毛晓鹏,董事长。原告杨昭雲诉被告牛洪涛、西安西变中特电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杨昭雲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昭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37.5元,退回原告33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