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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与武安市摩天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武安市摩天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柴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增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摩天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管陶乡车谷村。法定代表人吴年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武安市摩天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管陶乡禅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