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韩海滨与王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滨,王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韩海滨,农民。被告王庆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韩海滨与被告王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海滨以已经私人调解为由,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滨撤回对被告王庆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