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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韩海滨与王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滨,王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韩海滨,农民。被告王庆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韩海滨与被告王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海滨以已经私人调解为由,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滨撤回对被告王庆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