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丁某乙,男,系丁某甲叔父。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娟审 判 员  齐志航代理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吉清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