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丁某乙,男,系丁某甲叔父。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娟审 判 员 齐志航代理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吉清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